本文目錄
- 什么是萬國郵政聯盟
- 萬國郵政聯盟郵政公約
- 萬國郵政聯盟的運作方式
什么是萬國郵政聯盟
1874年10月,來自22個國家的代表在瑞士舉行第一次國際郵政代表大會,簽訂了第一個國際性的郵政公約《伯爾尼公約》,并成立了郵政總聯盟。1878年5月,在巴黎舉行的第二次國際郵政代表大會對《伯爾尼公約》進行了修訂,改名為《萬國郵政公約》,原組織名稱亦改為萬國郵政聯盟,總部設在伯爾尼。1947年7月4日,萬國郵政聯盟與聯合國簽訂了關系協定,成為聯合國負責國際郵政業務的專門機構。
萬國郵政聯盟的宗旨
萬國郵政聯盟的宗旨是:由各成員國組成一個單一的郵政領域,以便互相交換函件,使郵政自由在整個領域內得到保證;組織和改善國際郵政業務,并在這方面便利國際合作的發展;在可能范圍內參與成員國所要求給予的郵政技術援助。它的基本活動之一是為成員國的郵政管理機關所進行的各種國際郵政業務制定各種郵務規章制度,使國際郵政交換得以在標準化的條件下進行。
萬國郵政聯盟的主要機構
萬國郵政聯盟的主要機構有:世界郵政大會,它是該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通常每五年開一次會。如經2/3以上成員國的要求或同意,也可召開非常大會。執行理事會,是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的執行機構,根據萬國郵政聯盟的各項法規,主持該聯盟的工作,它由代表大會按地理上公平分配的原則選出的40個理事國組成,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郵政研究咨詢理事會,由35個理事國組成,其下設有6個委員會,分別從事各項專門工作。國際事務局,是聯盟的常設秘書處,并且是郵政領域內協調和執行技術合作活動的中心。聯盟的經費由成員國分7個等級來共同承擔。
萬國郵政聯盟的成員國和法規
聯合國組織的所有會員國均可加入郵聯,不是聯合國會員國的任何主權國家,可以申請準予參加郵聯,但它需得到至少2/3郵聯會員國的同意,方可取得會員國資格。截止到2008年,萬國郵聯有成員191個。在全世界有70多萬個郵政局和無數個郵政所,共有620多萬名職工,60萬輛郵車,郵政年收入增加到約1600多億美元。
郵聯的法規包括其會員國政府全權代表簽訂的關于該聯盟的組織法、總規則、公約和各項業務協定,具體有:郵聯組織法、郵聯總規則和萬國郵政公約及其實施細則。
萬國郵政聯盟與中國
中國于1914年加入該聯盟,由于臺灣占據了席位,中國1953年與該聯盟斷絕往來。1972年4月在萬國郵政聯盟承認中國為該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后,與該組織關系恢復正常。1972年11月,中國作為郵政研究咨詢理事會理事國,派代表參加了在伯爾尼舉行的該理事會的年會。從此,中國履行了接受郵聯有關法規的手續,參加了1974年至1994年歷屆郵聯大會,并4次當選為大會副主席和歷屆郵政經營理事會的理事國。中國在1994年8月22日至9月14日在漢城舉行的第21屆大會上當選為該組織行政理事會和經營理事會的理事國。1997年5月9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了《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五附加議定書》。1999年8月23日至9月15日,萬國郵聯第22屆大會在北京舉行。2008年7月23日至8月12日,第24屆萬國郵聯大會在瑞士日內瓦舉行,大會通過了新的世界郵政發展戰略,還審議并通過了萬國郵聯各項法規修訂案以及未來4年工作計劃等。
2004年9月,中國政府推薦的候選人黃國忠在布加勒斯特第23屆萬國郵政聯盟大會上當選為萬國郵政聯盟國際局副總局長。這是中國乃至亞太地區候選人首次當選這一聯合國專門機構的高層領導職務。2008年8月,黃國忠連任萬國郵聯國際局副總局長。
萬國郵政聯盟郵政公約
在1874年9月15日至10月9日的那個秋天,22個國家的代表,包括德國、法國、英國、羅馬尼亞、瑞士和美國,聚集在瑞士伯爾尼,共同簽署了歷史性的《伯爾尼條約》,由此誕生了郵政的全球性合作機構——郵政總聯盟。一年后,1878年5月,他們在巴黎聚會,對條約進行了修訂,正式更名為《萬國郵政公約》,并將郵政總聯盟改名為萬國郵政聯盟,其總部依舊設在伯爾尼。這個公約的核心原則是確立了國際郵件的自由轉運,統一了國際郵件的處理流程和資費標準,簡化了國際郵政的賬務結算,并設立了處理各國郵政部門爭議的仲裁程序。
這個里程碑式的聯盟成立后,各國郵政系統被緊密連接起來,極大地推動了各國郵政業務和技術的進步。1947年7月4日,萬國郵聯與聯合國達成了重要協定,正式成為聯合國的專屬機構。進入60年代,萬國郵聯利用聯合國的資金支持以及自身的資源,積極實施援助項目,尤其是郵政通信方面的援助,同時加強了郵政技術的合作交流,進一步推動了全球郵政事業的發展。
擴展資料
萬國郵政聯盟(UniversalPostalUnion--UPU)簡稱“萬國郵聯”或“郵聯”,是商定國際郵政事務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其前身是 1874年10月9日成立的“郵政總聯盟”,1878年改為現名。萬國郵聯自1978年7月1日起成為聯合國一個關于國際郵政事務的專門機構,總部設在瑞士首都伯爾尼,宗旨是促進、組織和改善國際郵政業務,并向成員提供可能的郵政技術援助。其宗旨是組織和改善國際郵政業務,發展郵政方面的國際合作,以及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給予會員國所要求的郵政技術援助。
萬國郵政聯盟的運作方式
郵聯大會
自上屆大會所訂法規實施之日起,郵聯各會員國代表至遲應在五年內舉行一次大會,每個會員國派出由本國政府授予必要權力的全權代表一名或數名出席大會,每個會員國只有一票表決權。原則上,每屆大會應確定舉行下屆大會的所在地國家。邀請國政府在商得國際局同意后,決定大會召開的確切日期和地點。在沒有邀請國政府而又必須召開大會時,則由國際局在取得執行理事會同意并與瑞士聯邦政府商妥后,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在郵聯總部所在國召開和組織大會。在這種情況下,國際局行使邀請國政府的職能,非常大會舉行的地點,由發起召開這次大會的會員國與國際局協商同意后確定。
執行理事會
執行理事會由一名主席國和三十九個理事國組成,它們在前后銜接的兩屆大會之間的時期內行使其職權。大會東道國為當然主席,理事國由大會按區域合理分配的原則選出,每屆大會至少更換理事國中的半數,不得由大會連選三次。執行理事會各理事國的代表,由本國郵政主管部門指派。執行理事會在由大會主席召集的第一次會議上,從理事中選出副主席四名,并制定議事規則。執行理事會由主席召集,原則上每年在郵聯所在地開會一次。
郵政研究咨詢理事會
郵政研究咨詢理事會由三十五個理事國組成,它們在前后銜接的兩屆大會之間的時期內行使其職權。.咨理會理事國由大會選出,盡可能廣泛地按照地區分配的原則進行。.咨詢理事會各理事國的代表,由本國郵政主管部門指派。咨詢理事會的活動經費由郵聯負擔。咨詢理事會在由大會主席召集并主持開幕的第一次會議上,應從理事中選出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各委員會主席。咨詢理事會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咨詢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在郵聯總部舉行會議。會議地點和日期,由主席商得執行理事會主席和國際局總局長同意后決定。咨詢理事會主席、副主席和各委員會主席組成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會負責籌備和領導每次咨詢理事會會議的工作,并承擔咨詢理事會決定委托它的一切工作。總局長
總局長作為國際局的法定代表,組織、管理和領導該機構的工作。他有權安排G1至D1級的職位并任命和晉升這些等級中的官員。他在任命P1到D1級官員時,應審查各會員國郵政所推薦的具有推薦國國籍的候選人業務專長證書,同時要考慮地區的合理分配、語言和一切其他有關因素并尊重國際局內部的晉級制度。他還要考慮到原則上擔任D2、D1和P5級職位的人員應來自郵聯各不同的會員國。他每年一次在郵聯工作報告中將P4至D1級的任命和晉級情況告知執理會。
總局長應按郵聯所需經費的最低水平,編制郵聯的年度預算草案,及時并同時提交執行理事會和監督當局審查。在得到執行理事會批準后,即將預算通知郵聯各會員國。總局長擔任郵聯各機構秘書長的職務。他以這一名義并考慮到現行的總規則的專門規定,應特別照管:郵聯各機構會議的籌備和組織,文件、報告和記錄的草擬、印制和分發,在郵聯各機構會議期間秘書處的工作。總局長參加郵聯各機構的會議并參與討論,但無表決權,也可以派代表參加。
秘書處
郵聯各機構的秘書處工作由國際局承擔并由總局長負責。秘書處將每次會議所發表的文件寄送給各機構的成員國郵政,協助進行研究的非成員國郵政、區域郵聯以及向它提出這方面要求的其它會員國郵政。
其他
國際局負責編制郵聯會員國名冊并隨時加以修訂,名冊內應注明各會員國會費分攤的等級,它們所屬的地區組以及它們參加萬國郵聯各項法規的情況。國際局根據執行理事會、郵政研究咨詢理事會和各郵政主管部門的需要,隨時提供有關郵政業務問題的各種必要資料。國際局在國際技術合作范圍內,負責開展各種形式的郵政技術援助。國際局負責印制用郵身份證、國際回信券、郵政旅行支票和支票簿簿面,并按成本供應給需求的各郵政主管部門。國際局利用其占有的資料,編輯一種以德、英、阿拉伯、中、西班牙、法、俄文出版的期刊。國際局應就郵聯的各項工作,作成年度報告,經執行理事會批準后,分送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區域性郵聯和聯合國組織。提出提案
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向大會提出的任何性質的提案,除第3項指出的情況外,均按以下規定辦理:
(1)最遲在大會召開六個月以前送至國際局的提案,均可接受。
(2)在大會召開前六個月以內提出的任何文字性修改提案,不予接受。
(3)大會召開前四至六個月以內送至國際局的實質性提案,至少需有兩個郵政主管部門附議,方可接受。
(4)大會召開前四個月以內到達國際局的實質性提案,至少需有八個郵政主管部門附議,方可接受。
(5)附議的聲明,應該和有關提案在同一期限內送至國際局。
審議提案
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對于國際局用通函分發的提案,應在兩個月內加以審議,如有意見應在同一期限內向國際局提出,但不能提出修正案。國際局將收到的答復匯總后通知各郵政主管部門并請它們對提案表示贊同或反對。凡在兩個月期限內不作表示者,即以棄權論。上述期限從國際局通函上注明的日期算起。
決定通知
對公約、各項協定和它們的最后議定書所作的修改,應由瑞士聯邦政府根據國際局的請求,擬就外交聲明并轉達各會員國政府。.需要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時,當事郵政主管部門應各推舉一個同爭議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為仲裁人。如幾個郵政主管部門同為當事人之一方,在引用本項規定時,只算作一個郵政主管部門。.如果當事郵政主管部門中的某一方對進行仲裁的建議在六個月內不予答復,國際局接到請求后應催促該郵政主管部門指定仲裁人或由國際局自行指定。當事郵政主管部門雙方可以協商公推一個仲裁人,這個仲裁人可以由國際局充任。仲裁人的裁決,須經他們中多數票同意。同意票和反對票票數相等時,由各仲裁人共同推選另外一個同爭議無關的郵政主管部門參加仲裁,以便解決爭議。如對仲裁人的人選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國際局在未經仲裁人提名的各郵政主管部門中指定一個郵政主管部門擔任。如果爭議事項涉及某項協定,沒有參加該項協定的郵政主管部門,不得被推舉為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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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萬國郵政聯盟的特點和宗旨原則